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08.03.2016  13:02
 

 

 

渝民〔2016〕37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全市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本次年检,主要是对社会团体2015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履行法人自治、机构管理、人员聘用、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信息公开、涉外活动、党建工作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详见《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报告书》)。

三、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本次年检,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同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可对有关社会团体采取实地检查、复查审核方式进行年检。

(一)网上填报信息

社会团体通过互联网进入“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网址: http://jmz.cq.gov.cn )首页→点击“在线办事”板块中的“社会组织网上年检”图标→进入“ 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 ”登录页面。

初次填报,填写用户名:本团体中文全称、密码(初始密码为1,进入系统后可修改),点击“登陆”图标→进入“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年检”页面→在“填写年检信息”栏中选定当年年检任务,点击“填写年检信息”图标→进入《工作报告书》填报页面进行填写。期间可多次填写和修改,但每次退出时须点击“保存”按钮,避免已填写数据丢失,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图标发送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可再进行修改)。经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参检社团方能打印《工作报告书》纸质件,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报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有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备齐《工作报告书》等年检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完成年检初审(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其年检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年检。参检社会团体持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年检相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办结本次年检。

特别提示: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虽经网上年检系统审查通过,但未在本次年检截止时限内持有关纸质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办结年检手续的,一律视同未参加本次年检。

四、年检时限

2016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为社会团体网上填报和业务主管初审时间;2016年6月30日,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年检的截止时限。届时,网上年检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一律不再受理本次年检。

五、书证材料

(一)2015年度《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3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需要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是按照“三年一审”抽查审计的原则,登记证书尾号为2、3、6、9的社会团体;二是2014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以及未参加2014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包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是2015年度有接受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收入的社会团体;四是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同时提供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六、年检的标准和结论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需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以及超龄、超届任职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10.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3.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4.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5.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8.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年检结果公告及行政处罚

为提升公众对社会团体监督的透明度,登记机关将于8月31日前采取分批次方式,向社会公告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同时,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对社会团体实行年检制度,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及时将本通知发送到所属各社会团体,指导并督促社会团体于6月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本次年检,逾期不予受理。

(二)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团体如实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次年检。凡逾期未办结年检事项的社会团体,将一律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三)依照有关规定,凡拟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办结本次年检手续。

(四)2014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对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

(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要求,为推进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结合此次年检工作,我局将逐步对所有社会团体赋予全国通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换发新版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故各社会团体在办理年检手续时需提交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及时做好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有关后续工作。

(六)社会团体年检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年检期间周一(每周一上午民间组织管理局召开业务工作会)下午至周五上班时间,为具体办理年检时间。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对相关业务和遇到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办理年检相关业务及遇到有关问题咨询:

电话:(023)89188180,联系人:兰富智。

电话:(023)89188266,联系人:周  红。

2.填报系统如何进入及系统出现故障咨询:

电话:(023)88956678 ,联系人:潘  奇。

3.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401室,邮编:401121。

 

 

 

重庆市民政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