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推动企业创新转型

12.01.2016  15:5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为何要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以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哪些变化?如何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曾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及管理规定进行了具体明确。2013年,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施行以来,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政策执行中,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使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将起到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尽快落地,2015年11月2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对有关政策作出明确。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便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享受此项优惠政策,2015年12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那么,此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与原规定相比,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三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四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在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针对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给予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公告》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加深对研发活动的理解和准确把握,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此次将企业发生的一般性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如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7项活动排除在研发活动之外。由于此类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因而此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还对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等多个问题予以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公告》的出台,是税务部门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将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和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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