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需由暂行走向法定

12.01.2016  15:54

  税收法定,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虽然我国在1982年的《宪法》中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考虑到上世纪80年代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不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由后者制定了数量众多的税收暂行条例。在我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在内的主要税种,其所依据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与税收法定还有一定的距离。

  应该说,税收授权立法在当时环境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理念的日渐强化,现行的“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法律体系,弊端逐渐凸显出来。首先,作为税收管理和支配的主体,政府自行制定税收条例,难避“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有失客观中立。政府部门掌握税率、课征对象的决策权,很容易招来部门利益制度化的质疑,不利于节约型政府建设,增加了公众的税收负担。其次,相比人大立法而言,部门制定条例的开放性远远不够。在国外,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税务官员和法官,都有同等的权利查阅有关某一税法立法背景文件。但在国内,税收授权立法更多体现为“闭门立法”和行政主导,公众很难参与其中。此外,由于税收条例不是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大机构制定,致使其公信力先天不足,难以从根本上获得纳税人的认同和支持,从而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

  税收需法定,不能总“暂行”。我们强调税收领域的合法性、合宪性的思维,首要的就是要税坚持收法定主义,将税收行政法规尽快上升为法律,实现良法善治。有了法律,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征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以法治方式处理好国家与公众、立法与行政的关系。这一关系处理得好,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进步。处理得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而,我们更加需要以法律来科学界定各方关系,从而实现依法纳税,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照章纳税,必须守法;照章收税,同样也必需依法而行,循法而治。这看似增添些许法治成本,降低的却是治理的门槛,换来的将是公众对税制、对改革的真心支持。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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