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实行 针对五类初始案件

05.05.2015  12:56

江北区法院立案窗口,法官给当事人讲解立案登记情况。 通讯员汪放摄

商报记者 徐勤

重庆商报讯昨日,是人民法院正式实行立案登记制后首个工作日,立案窗口运行咋样?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哪些属于登记立案范围?当事人的诉请是否一律都要登记立案……昨日,记者到江北区法院一探究竟。同时,市高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释疑。

办理立案

时间缩至20分钟

昨日一上班,江北区法院现场立案窗口法官全部到位。上班没多久,律师刘忠敏抱着一大叠材料赶到窗口办立案登记,整个过程仅20分钟左右。

我这次代理的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集体诉讼案,涉及39家,都是一审案件。按以前的要求,立案需要两三个小时。”刘忠敏称,“今天按照立案登记制办理立案,确实快捷了不少。

刘忠敏称,江北区法院制作的《立案登记表》非常有用,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目了然。《起诉(自诉)状、申请材料交接清单》也将需要提交的最基本材料列出,非常节约时间,也很人性化。

不进行实质审查

只核对形式要件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窗口法官工作的最大变化是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核对形式要件,起诉状和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市高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就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该负责人称,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另外,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实行立案登记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都要登记立案?该负责人解释说,并非当事人的诉请都要登记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六种情形不予登记立案(详见图表)。

暂未交诉讼费

法院应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交纳诉讼费与否,不是决定登记立案的法定条件。”该负责人称,如果起诉、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不予登记立案,而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从而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材料不齐

一次性书面告知

如果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材料准备得比较充分,立案会比较快捷。”该负责人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法院会及时释明,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来立案打官司的当事人,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而来,不少当事人却输在了证据上。”该负责人称,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问题,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证据。因此,起诉前要尽可能收集齐证据,同时做好研判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可能提出的问题,从而避免盲目起诉,降低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