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10.2017  17:23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两江新区、渝中区农机化主管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24号)、《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要求,现将《重庆市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重庆市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24号)、《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要求,决定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对变型拖拉机开展集中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整治,形成依法行政、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二)变型拖拉机要达到“有牌证、禁改装、限载人、不超载、参保险、必年检”目标;

(三)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力争变型拖拉机5年内平稳、渐进、有序退出市场。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尊重历史、为民服务;

(二)摸清底数、阻断源头、分类处置、消化存量;

(三)管服并举、疏堵结合;

(四)依法履职、齐抓共管。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狠抓源头治理

1.全面摸清底数。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牵头,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村入社,按“见人、见车、见证”原则,应统必统,摸清变型拖拉机牌证真伪、车检年审及其驾驶证真伪等基本情况,粘贴监管“二维码”标识,村居、乡镇(街道)建立“一车一档”。

2.分级建立台账。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要对乡镇(街道)数据采集、表格填报、分类造册进行指导。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按挂渝01号牌、市外核发号牌、挂假号牌的变型拖拉机分类造册,乡镇(街道)、区县、市级自下而上逐级建立三级清理统计台账,乡镇(街道)每季度更新,区县农业部门汇总,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抄告同级公安部门。区县农业部门每半年上报市级汇总,抄告市公安局。

3.信息比对甄别。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通过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综合服务系统对渝01号牌比对甄别,市外号牌由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通过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系统比对或者向发证机关发送协查函进行真伪甄别。农业部门将假牌假证变型拖拉机信息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抄告同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

4.严把年检关口。挂渝01号牌的变型拖拉机必须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市外核发号牌的变型拖拉机因故不能在发证机关检验的,其所有人向发证机关申领委托,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代为免费开展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并函告发证机关。公安机关要将违法处理情况及时抄告农业部门,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农业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5.严格牌证发放。各级农业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给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范拖拉机驾驶人培训考试。

(二)严控路面,加大违法打击

6.严格执法检查。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要加大中心城区道路、省道、县道的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行动中,查处未粘贴“二维码”标识的变型拖拉机在出来完交通违法后,要及时移交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源头排查。

7.完善执法机制。实施农业、公安、交通部门路面联合执法,巩固公安驻农机警务室工作机制,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委托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开展乡村道路拖拉机路面执法。

(三)落实责任,加强重点管控

8.落实监管责任。将变型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农村道路安全管理“五支力量”、“六位一体”和安全生产村居“七位一体”的管控范围,实施社区网格化管理,做好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及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9.强化重点管控。乡镇(街道)交安办、派出所加大对在乡村道路、场镇上的变型拖拉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假牌假证、违法载人等各种违法行为。

10.强化劝导作用。进一步发挥村级交通安全劝导站的作用,积极推广永川、城口、巫溪等区县农村红白喜事交通安全管理经验,严防变型拖拉机违法载人。

(四)形成合力,强化齐抓共管

11.严禁非法生产。对质量不合格的拖拉机出厂销售、变型拖拉机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同级质监、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拖拉机生产及维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2.整顿销售市场。对清理统计发现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同级工商部门,依法对变型拖拉机销售市场开展整治,阻断制假售假源头。对顶风制假售假的经销商要严厉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强化隐患治理。区县(自治县)将假牌假证、逾期未年检、检验不合格的变型拖拉机列入重点排查与治理对象,村居、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自下而上逐级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由属地乡镇(街道)落实管控人员和管控措施并实施重点管控。

14.信息共享互通。建设重庆市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平台和“二维码”监管系统,逐步实现与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公安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及重庆市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五)分类处置,逐步消化存量

15.挂渝01号牌。挂渝01号牌变型拖拉机逾期未年检的,在2018年1月31日前,到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免费办理年检手续;鼓励区县(自治县)开展报废补贴试点,市农委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引导自动淘汰和报废。

16.市外核发号牌。鼓励市外核发号牌的变型拖拉机转入我市分类登记。

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转入我市农业部门注册登记;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的变型拖拉机,转入我市公安机关注册登记。

未转入我市的市外核发号牌的变型拖拉机,2018年1月31日前由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时抄告同级公安、安监等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公安等部门分别将相关信息录入重庆市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平台、重庆市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存量管控;因故不能在发证机关检验的,可按本方案第4条规定免费开展属地年检。

17.假牌假证车辆。凡属挂假拖拉机号牌的车辆,于2018年1月31日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上线检测。

检测结果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的,20个工作日内应按本方案第17条规定分别转入我市登记上牌。

既不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又不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必须到辖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和上道路行驶,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过渡期,采取引导其所有人向经销商索赔、报废、就地消化等方式自行处置。凡逾期不处置的,坚决依法查处。对达到报废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拒不停止使用的依法强制报废。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变型拖拉机整治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支持,营造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清理排查阶段(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1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运行的变型拖拉机全面清理统计,分类造册建台账,逐级汇总,动态更新。

(三)分类消化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按照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分类处置、消化存量的要求,对挂渝01号牌、市外核发号牌的变型拖拉机和挂假拖拉机号牌车辆实行分类处置,逐步消化,限期淘汰。

(四)集中打击阶段(2018年6月1日至8月31日)

公安、农业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使用伪造、变造假牌假证的,按照高限惩处。配合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拖拉机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牵头严厉打击拖拉机生产、销售环节的犯罪行为,查处一批、震慑一方。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认真分析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形成变型拖拉机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成立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组,由市农委主任路伟任组长,市农委副主任秦大春、市公安局副局长郭金严、市安监局总工程师何建平任副组长,市农委、市安监局、市公安交巡警总队等相关部门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委,市农委副主任秦大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的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机构。

(二)统筹协调推进,强化依法行政

各区县(自治县)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机构负责统筹本辖区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农业、公安、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变型拖拉机整治相关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鼓励淘汰更新

市农委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在农机购机补贴资金中切块用于报废补贴。鼓励区县探索开展变型拖拉机报废补贴试点。可以采取折价回购、自行消化、置换合法车辆等方式加快淘汰非法车辆。

(四)强化考核激励,推动工作落实

市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区县(自治县)工作进度,全程跟踪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末位排名,工作组及其办公室实施末位约谈。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将变型拖拉机整治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坚持全过程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制度,按环节问责,严格事故责任“一案双查”和“三责同追”。

区县(自治县)变型拖拉机整治方案请于2017年11月1日前抄送市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整治工作进度实行月报制。每个工作阶段结束3日内,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整治工作完成后,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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