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21.09.2015  18:25
 

 

 

 

渝民发〔2015〕79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

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民发〔20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一纳入市委市政府审定立项。现就全市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以下简称“表彰项目”)立项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常设“表彰项目”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最近3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最近1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等级及其以上;

(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载明有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事项;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自有资金。

二、立项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自主申请立项,填报《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申报表》,经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送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立项。最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社会组织“表彰项目”立项清单公告。

三、申报材料

凡申报“表彰项目”的各社会组织,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备齐以下材料:

(一)项目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依据、项目性质、主(承)办单位、开展活动具体时间、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方式、活动周期、经费来源及奖励总金额、实施方案等内容);

(二)《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申报表》(详见附件1,请按一式4份填制,且按双面打印,其中“填表说明”可不打印);

(三)社会组织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

(四)由社会组织开户银行出具的现有资金情况对账单。

四、相关事项

(一)申报时限。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制度”规定,今后凡需申报“表彰项目”立项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项目实施。凡未经批准立项的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擅自实施“表彰项目”。经批准立项的“表彰项目”,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于该项目活动周期届满前一年的10月20日前,填报《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实施申报表》(详见附件2,请按一式4份填制,且按双面打印),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调整。调整或变更常设项目的名称、承办单位、奖项设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等事项,应当备齐变更项目申请书、社会组织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填制的《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调整(变更)申报表》,按照常设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进行。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彭林,联系电话:89188253,联系地址: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401室)。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1. 附件1-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申报表.doc

2. 附件2-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实施申报表.doc

 

 

 

重庆市民政局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