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职业培训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07.07.2015  17:3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职业培训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民政局、公安(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我市职业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职业培训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组织机构

为加强这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成立“重庆市清理整顿职业培训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协调指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王安石  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刘增云  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

杨  光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韵秋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郭金严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舒  阳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宋  飞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欧  毅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

周  欣  市工商局中介处处长

许显昌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曾  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

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舒阳兼任。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专项检查协调指导机构,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的对象及内容

对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打击各类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的非法职业培训机构,依法查处职业培训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一)无证无照举办培训机构的;

(二)未按照核定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类型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三)未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显著位置的;

(四)未按规定开设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的;

(五)未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或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未载明规定内容的;

(六)跨学期收费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培训广告、信息或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演示及说明的;

(八)未按规定聘用培训辅导人员的;

(九)以欺诈或强迫手段,坑骗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财物的;骗取培训费用后,不提供培训服务,携款逃匿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专项检查的实施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及组织自查阶段(2015年7月1日至7月10日)。一是摸清本辖区内从事职业培训业务机构的数量、规模等基本情况。二是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检查计划。同时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表》(附件1),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7月 27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工商、民政、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逐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非法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严历打击。在此阶段,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区县(自治县)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巩固落实及总结阶段(2015年7月28日至 31日)。对于在执法检查阶段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职业培训机构,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巩固专项检查成果。同时,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及时上报市专项检查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再次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检查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力,导致专项检查流于形式的,市专项检查协调指导小组将通报批评。

(二)依法执法,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规范相结合的执法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法。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本次专项检查与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日常巡查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做到违法必究、有案必查。

(三)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专项检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组成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预期效果。

(四)注重宣传,加大社会监督。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及时公开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公布规范经营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单、地址、收费标准。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维权电话。对专项检查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案件,也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五)密切联系,认真总结经验。一是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于2015年7月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商、民政、公安部门2015年8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包括专项检查情况表(附件2)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材料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内网邮箱传至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监察二科。联系人:丁浩然;联系电话(传真):88633730。

 

附件:1.职业培训市场专项检查自查表

2.职业培训市场专项检查情况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15年7月3日         

附件下载: 渝人社发〔2015〕13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