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

29.11.2016  03:05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与去年同期相比,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增长10%;“三属”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现了统一标准,其中,城乡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增长10%、45%,城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增长10%、30%,城乡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增长10%、28%;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9元、增长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4元、增长9%;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增长9%;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增长13%;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增长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