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18.03.2015  11:57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档案工作,省档案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就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和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与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五部门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取消收费后,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继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不能出现因不收费而影响档案服务问题,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保管有关收费取消后,所需要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各级财政要给予保障。《通知》强调,要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与云南省森林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森林公安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立足新时期云南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充分认识加强森林公安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点从强化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档案资源建设、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不断加强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档案管理整体水平;从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加大档案工作经费投入、加强档案队伍建设等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森林公安档案工作长远健康发展。要求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按照《云南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办法》的规定,抓好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尚未通过认定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要力争2年内通过示范单位认定。

联合印发《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文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是省档案局结合实际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存凭、留史、资政、育人”作用,更好服务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的体现。在今后的工作中,省档案局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主动服务和融入全省发展战略,尽快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加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立足服务云南省建设使之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为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档案部门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