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4.12.2014  19:03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报送

材料

审批

程序

审批

时限

1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市档案局

行政许可

      《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制件及目录。

政策法规处受理→相关处室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2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审批

市档案局

行政许可

      《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制件。

 

政策法规处受理→相关处室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3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复制件出境审批

市档案局

行政许可

      《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的复制件及目录。

政策法规处受理、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4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市档案局

行政许可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请示;

3.档案延期向社会开放的说明书;

4.延期开放档案目录。

 

政策法规处受理→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5

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审批

市档案局 

行政许可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移交。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延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函;

3.延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说明书;

4. 延期移交档案的目录。

政策法规处受理→档案收集整理处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6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审批

市档案局

行政许可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档案的复制件及目录。

政策法规处受理→档案管理处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7

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批

市档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制定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函;

3.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说明书;

4.专业管理制度和办法全文。

政策法规处受理→相关处室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8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市档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函;

3.接收规定范围以外的档案说明;

4.接收档案的目录。

政策法规处受理→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9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市档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第八条:“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销毁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的函;

3.档案鉴定工作报告;

4.销毁档案清册;

5.企业领导人、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

政策法规处受理→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10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市档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审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函;

3.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政策法规处受理→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或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11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审批

市档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审批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请示;

3.编制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

 

政策法规处受理→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12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

市档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第三条:“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六条:“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属于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0〕50号)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在项目(工程)验收主管单位的组织下,由重庆市档案局主持,并会同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档案验收组,负责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

 

1.行政审批申请表;

2.申请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的函;

3.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档案的鉴定、验收申请表。

 

政策法规处受理→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政策法规处告知、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注:重庆市编办(市审改办)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重庆市档案局联系电话:6389953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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