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04.08.2015  18:03


      
     2015年7月30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由市人大直接立法,这在我市水利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此次立法质量高、效率快、效果好、创新多,其中九项制度在全国有创新示范作用:
         
     一是全面简政放权。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除国家管理权限和跨区县(自治县)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外,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河道采砂权实行公开出让。除年开采量低于五千吨或者因航道整治清淤采砂外,河道采砂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采砂单位和个人。
     
     三是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
     
     四是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河道资源不得抬高河道水位,确需占用河道行洪断面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扩大河道原有行洪断面。
     
     五是禁止填堵或者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封盖集水面积两平方公里以下河道,防洪标准应当比所在城镇提高一个以上防护等级。
     
     六是建立河道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经批准利用河道土地、水域等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
     
     七是全面建立河道巡查制度。规定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河道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是进一步规定河道清障重大强制措施。河道管理范围内人为形成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可由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及时清除。
     
     九是建立了河道规划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调查和评价并公布河道名录,在此基础上,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除此之外,修订后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还融入了河道生态治理、城区河道治理需与历史人文相结合、开采河道埋藏物(阴沉木等)、河道保洁、河道护岸林营造、河道生态流量调度、河道划界、河道清淤疏浚、河道采砂临时禁采期设置、加大河道采砂处罚力度等现代河道管理理念。
     
     修订后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