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3月1日施行 重庆水利部门这么做

28.02.2021  18:07

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形式为特定流域制定的法律,它为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水利支撑与保障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是重庆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水利局获悉,该局将扎实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以实际行动保护全长691公里的长江重庆段。

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成“日常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这段时间,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成为了重庆市水利局各个部门的“日常”。如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长江保护法》,已然成为了该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27条涉及水利部门职责条文中,有15个条文直接指明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江保护法》的施行,让依法治水、依法护江的目标更明确,责任更重大,任务更扎实。

目前,全市水利系统把学习《长江保护法》作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学习培训形式,采用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条文解析与案例剖析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扩大培训覆盖面和深度,将《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融入到依法治水管水工作。

今年是“八五”水利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市水利局也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长江保护法集中式普法宣传,认真组织参加长江保护法知识大赛,在社会上掀起宣传热潮。

以“强监管”推动“大保护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如何增强《长江保护法》实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市水利局表示,将从坚持生态理念、突出节水优先、强调系统治理、聚焦绿色发展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比如,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入河库污染物排放,排查整治影响或者威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隐患。实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探索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形成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

与此同时,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认定和整治标准,严格涉河涉库建设项目管理,坚决消除存量,遏制增量,防止问题反弹,以“强监管”推动“大保护”,彻底清除河湖乱象。

此外,市水利局也将加快推进“智慧河长”建设,推动河长制管理决策智能化,实现河长制管理精细化。围绕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目标,在长江及其支流开展示范河湖、幸福河湖建设。

让破坏长江生态者付出沉重代价

在确保《长江保护法》落地生效的工作上,市水利局也将多方面综合施策。

在抓好法规衔接上,重庆将做好水利规划、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方面配套制度研究工作,适时启动《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条例》立法前期工作,制定出台一批符合地方实际、具有行业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夯实长江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在防汛抗旱、水利建设、河库管理、水生态治理等重点领域,市水利局将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搭建整合水利综合业务平台,加强水库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系统开展巡视检查,提升长江保护涉水管理效能。

对于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长江保护法》加强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最高罚款额度。对此,市水利局将加大对我市长江流域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损害赔偿责任,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让胆敢挑战法律权威、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与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相结合

重庆和四川“共饮长江水”,是一衣带水的“命运共同体”。在《长江保护法》宣贯上,也将与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相结合,进一步确保《长江保护法》落地生效。

目前,重庆市水利局与四川省水利厅签订成渝双城经济圈水利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川渝河流联防联控联动机制,在污染共治、生态共建、资源共享上展开合作。

双方将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河,实施跨界河流污染协同治理。建立川渝水利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区域水事秩序。加强跨界污染协同治理,在长江及其支流开展示范河湖、幸福河湖建设。

同时,共建三峡库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区和长江生态廊道,协同加强生态空间管控,支持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推进两地生态共建和环境共保。

川渝两地还将建立水文监测预警预报共享系统,推进河流水量水质、水文气象信息、水库群联合调度、水利工程联合调度、抢险技术支撑力量和应急抢护物资共建共享等,保障流域防洪安全和水资源安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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