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一年没能过户,一查竟是抵押房 法院:双倍退还定金20万元

21.11.2019  15:05

买房时,双方协商好,卖方应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然而,买方钱给了,坐等过户时,却一等再等,足足拖了近一年也没过成。近日,买方将卖方告上了江津区法院。今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江津区法院获悉,卖房者被判双倍退还买房者定金,共计20万元。同时,承担相应的保全费、律师费等。

买房:

双方约定,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

2018年底,祝彬(化名)在四处看房,货比三家后,选中了江津的一套二手房。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51.8万元成交,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根据这份协议约定,祝彬在签订协议之日要向房主郭林、梁敏(两人均为化名)支付定金10万元;郭林、梁敏在收到定金的30日以内,将房产过户给祝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

协议同时还约定,卖方应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违约则定金不退,违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签订协议当天,祝彬便支付了定金10万元,郭林向其出具了收条。

维权:

快一年了还未过户,起诉后调查竟已被抵押

原本想着很快就能拿到房子,这让祝彬心里很高兴。

然而,很快祝彬就为房子的事情犯愁了。到了约定的时间,房主并没有履行当时签订的协议。他虽然多次催促,房主也依旧没有去过户。

这一等一催,一年时间很快就将过去。祝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江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要求郭林、梁敏向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和诉讼费。

起诉后,祝彬的律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原来祝彬购买的房屋在2017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6日已经两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开庭时,郭林、梁敏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

协议解除,卖房者双倍返还定金20万

江津区法院在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房主本应保证涉案房屋权属完整,并在收到定金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祝彬,但涉案房屋实际于合同签订的前后,分别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

近日,江津区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郭林、梁敏向祝彬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以及保全费近1.4万元。

提醒:

签合同前最好先到产权中心查询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审理本案的法官称,《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卖家应当如实告知买家所售房屋的重要信息,不能蓄意隐瞒,否则极易产生纠纷,如房屋有抵押登记则不能办理过户;房屋若系卖方以赠与方式取得的,再出售时则需缴纳较高的税费等。

买家选择房屋时,尽量仔细询问房屋相关信息,最好与卖家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情况,确保权属完整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后果。

新闻多一点》》

违反合同义务,要承担这些违约责任

依法签订的合同,签订后便生效,当事人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要有履约意识,否则一旦违约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另外,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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