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40万,口头约定利息,如今利息打了水漂……

13.06.2017  21:24

慢新闻—重庆晚报消息,出借人称,借40万元给朋友,口头约定了利息,原本朋友对利息认账。到了法庭上,朋友却对利息不认账了。近日,该案经渝北区法院的法官调解后,原告对部分利息不再主张。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很多当事人只是把利息进行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佐证。

2013年,被告袁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3次向朋友、原告向某借款共计40万元,原告称口头约定月息2%。2016年4月26日,双方对该笔借款出具续期借据,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于借据上载明:自2015年8月31日开始,按月息2%计收利息。之后被告迟迟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起欠付的利息10余万元。

被告袁某辩称,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支付利息,直至2016年4月26日,双方重新形成续期借据时,才约定自2015年8月31日开始按月息2%计收利息。所以,对原告要求支付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

本案中,原被告关于是否在出借款项时便约定了利息,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极大。原告方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示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拟证明被告在2013年至2015年4月期间,一直按月息2%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由于该交易清单上载明的打款人并非被告本人,虽然原告陈述该打款人系被告公司员工,是受被告委托代为支付利息的,可并无证据证明,而被告对原告的说法又不予认可。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相识多年,对簿公堂实非双方所愿,张世勇法官便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向原告言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认定规则。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原告自愿放弃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利息。

张世勇法官提醒,民间借贷若要约定利息,一定要在借据中书面载明计息方式及期间,不能停留在口头约定。否则,若借款人事后否认,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将视为未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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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应该怎么写?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由于写借条不够规范,所以因借条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为了准确有效依法保护借贷方的合法权益,写借条要注意内容明确,语言通俗易懂。那么,借条应该怎么写,包含哪些内容,民间借款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徐兴权律师说,借条除了字迹清淅,纸张完整外,借条本身一定要说明借款原因、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如果是有利息的还要注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大额借款需要担保的,还要要求担保人签名盖章,然后经借款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民间借款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写清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亲戚间的称谓或者写成小名甚至外号等,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另外,借条的内容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2、借款利率一定要写入借条中

很多人误以为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旦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还款期限要在借条中体现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在这里要提醒借贷双方注意,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也是出现纠纷时法院判决的依据,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借条的规范书写,如果遇到借条纠纷,可以联系律师进行相关咨询,也可以请律师帮助起草借条,如果必要还可以对借条进行公证等等,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文

原标题:出借40万,口头约定利息,如今利息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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