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人

24.07.2018  08:04

    7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为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二审稿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审稿新增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此外,二审稿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记者 颜若雯)

编辑: 唐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