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 学籍号终身不变
昨日,重庆市教委发布《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学生学籍、入学、退学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
不得通过考试选拔学生
入学新生需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并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初中,可实行多校划片、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区(县)域内不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的户籍学生,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证明、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就读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办法》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不按时报到要丢入学资格
《办法(试行)》规定,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如果未能申请延期或超出时限,或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未参加本市初中学业水平(毕业)考试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
《办法》规定了5种不得转学的情况,包括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的学生、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条件的学生、向非同类型高中转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生以及在校受处分期间的学生。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无故旷课10周将被劝退
《办法(试行)》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
出国(境)定居的;其他不能正常学习的。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退学。
符合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