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从严治党实施办法 列20条追责情形

16.09.2015  09:52

重庆日报讯 (记者 罗静雯)9月14日,市委正式印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党建主业意识,把握管党治党要求,主动担责、认真履责、扎实尽责,真正管在位上、严到份上。

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一系列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全文共7900余字,分为总体要求、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和保障措施4个部分。责任主体涵盖了党委(党组)班子,以及党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到人人有责任;责任内容涵盖了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做到重要责任不漏项。

在对中央和市委近年下发的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内容分别作了明确。其中,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进行了重点突出和细化,提出了15条具体责任。对党委(党组)书记,侧重从书记在班子中的关键地位和带头作用出发,提出了4条具体责任。对党委(党组)分管领导,侧重从分管领导分兵把口、切实履职的角度,提出了3条具体责任。对班子其他成员,也提出了2条具体责任。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方面容易发生的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拉出负面清单,列出20条具体追责情形,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严字当头,把高标准严要求体现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各个方面,特别是对追责方式、处理措施和后期影响等作了严格规定,确保有责必问、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同时,《实施办法》对建立报告述职、考核评价、督促检查、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履职追责落实到位。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罗静雯

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印发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实施办法》?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核心在从严,关键在责任落实。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讲到,“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四风’问题越积越多,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做到位”;“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市委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工作,强调党委(党组)要强化党建主业意识,把握管党治党要求,主动担责、认真履责、扎实尽责,真正管在位上、严到份上。在去年区县委书记述职评议会上,市委书记孙政才同志指出,发展稳定出问题要问责,党建方面出问题同样也应当问责,并明确要求制定一个党建责任清单及问责办法。按照市委要求,市委组织部牵头起草了这个《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9月14日正式印发。

问:《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实施办法》分为总体要求、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和保障措施4个部分。主要有这样四个特点:一是“全面”。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一系列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在责任主体上,涵盖了党委(党组)班子,以及党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到人人有责任;在责任内容上,涵盖了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做到重要责任不漏项。二是“具体”。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方面容易发生的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拉出负面清单,列出具体追责情形,力求可落地、好操作,不搞泛泛而谈、面面俱到。三是“从严”。着眼于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严字当头,把高标准严要求体现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追责方式、处理措施和后期影响等作了严格规定,确保有责必问、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四是“务实”。在对中央和市委近年下发的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明责追责,做到责任内容、问责情形和追究方式于法有据、针对性强。同时,对建立报告述职、考核评价、督促检查、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履职追责落实到位。

问:《实施办法》中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对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内容分别作了明确。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进行了重点突出和细化,提出了15条具体责任,包括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明党的纪律、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选好用好干部、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全面依法治市、提高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和改进对群团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抓党建相关制度等。对党委(党组)书记,侧重从书记在班子中的关键地位和带头作用出发,提出了4条具体责任,包括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分管责任和“一岗双责”、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反腐倡廉表率作用等。对党委(党组)分管领导,侧重从分管领导分兵把口、切实履职的角度,提出了3条具体责任,包括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分管责任、抓好党建工作任务落实、推动党建工作队伍自身建设等。对班子其他成员,提出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建工作督促指导等2条具体责任。

问: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实施办法》列出了哪些需要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

答:对应责任内容,针对当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表现,列出了20条追责情形: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在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等方面出现重大偏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

(二)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或擅自公开发表、出版同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讲话、报告、文章、著作,口无遮拦、乱评乱议、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超越权限办事、先斩后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的;

(四)放松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班子成员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五)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问题重视不够、引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家长制,或各自为政、软弱涣散,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七)执行党的保密纪律不严,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或跑风漏气,泄露党委(党组)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政治生态恶化,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不能解决自身问题,领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疏于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执行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不严格,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问题频发的;

(十一)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领导班子成员不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党委(党组)对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不掌握,或对干部档案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忽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基层组织人员、经费、阵地等投入保障不力,致使下属基层党组织较大面积软弱涣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因监管执纪不严,致使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频发,以及在基层组织换届中拉票贿选等问题比较突出的;

(十三)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四风”问题频发,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庸懒散拖、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出现顶风违纪搞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或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短期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挠调查的;

(十五)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其擅权干政,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的;

(十六)法治观念淡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在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组织中党组领导不力,致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难以贯彻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对党的统一战线、群团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贯彻党的统战、群团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出现偏差,致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等发生重大失误,或群团组织虚化弱化,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党的建设中反复出现、影响面较大的问题,匿情不报或不及时解决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其他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问:出现了上述追责情形,如何追究责任?

答:在追究责任方面,《实施办法》强调了“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党委(党组)和职能部门的责任,集体和个人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做到实事求是、从严要求。二是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明确了约谈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9种基本追责方式。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责任追究程序上,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三是坚持动真碰硬。在认真梳理党内有关追责问责规定基础上,更加突出标准上从严、追责上逗硬。其中,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如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要严格考察、从严把关,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问:为确保履职追责落实到位,《实施办法》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主要是建立健全四个方面的制度机制:一是报告述职制度。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1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专题报告,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管党治党重点难点问题。党委(党组)书记,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领域分管领导,其他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分别述职。二是考核评价机制。考核党委(党组)书记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大党建工作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督促检查机制。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巡视的重要内容,同时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办。对在党建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是协作联动机制。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每年制定党建工作要点,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特别是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要知责明责、履责尽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问:对抓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关键在执行。为把《实施办法》贯彻好执行好,下一步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是强化学习教育。将《实施办法》纳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及党校干部培训内容,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宣传学习。二是强化督促指导。市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督办。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不履行职责、出现追责情形的,该调整的调整、该处理的处理,真正使制度文件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本报评论员

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日前,市委印发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实施办法》),为我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明确的责任清单和严格的制度遵循,为党员干部主动担责、认真履责、扎实尽责提供了“指南针”和“对照表”,从制度层面上,为狠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加强党的建设的扎实工作,特别是经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正在深入推进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全市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明显增强,作风有了切实转变。但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无穷期。

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实施办法》的出台,抓住了责任落实这一关键,以制度刚性确立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清单和问责办法。它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正式被纳入法治轨道,对于推动我市从严治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从严治党,制度保障是根本。《实施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于法有据,针对性强。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实施办法》既明确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责任主体,也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田”进行了清晰划分;既对追责方式、处理措施作了严格规定,也为确保履职追责落实到位提供了保障措施。对于哪些人具体应当担负哪些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好责任又该追究何种责任,如何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也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说,《实施办法》纲举目张、条理清晰,体现出诸多亮点。这些,都展现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制定过程中,我们更加注重改革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更加注重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于从严治党的全过程。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也在于执行。《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刚性的制度标尺已经确立,接下来,全市党员干部尤其是相关责任主体,必须紧紧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制度要求,严格照章执行,努力付诸实践,以制度促落实,在落实中见成效。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责任主体,必须强化党建主业意识,把握管党治党的要求,对照实施办法,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做到以身作则、敢于担当。要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重点要强化学习教育,让制度入耳入心;要强化督促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责任追究,真正使制度文件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

党要管党,务必管到位上;从严治党,必须严到份上。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就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政府公信力、干部执行力和制度约束力,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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