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制度化 重庆等18城市拟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
昨天上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拟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
适用“从宽处罚”有三前提
最高法、最高检提出,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草案规定,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试点期限为2年。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
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草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定、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周强说,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依据草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周强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办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