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监局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市产品质量行政执法抽样检验

08.07.2015  09:15
      一是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的承检机构。 为了保证检验质量、时效,便于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送检单位与检测机构间的沟通、协调,全市产品质量承检机构实行委托承担制,整体委托市计量质检院、市车检院等技术机构承担全市行政执法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鉴定任务。
      二是进一步规范检验样品的抽取。 抽样前必须进行现场初测,以增强检验的针对性,减少对企业的干扰。抽样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产品标准、抽样标准、判定规则等技术规范进行。抽样过程严重违反程序,或者样品不具代表性、关联性的,所取得的检验报告无效。抽样时按规定同时抽取备用样品并妥善保管,否则认定为抽检程序不合法。
      三是进一步规范检验结果的审查判断。 执法人员发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及抽样、检验过程可能存在较大问题时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不能直接依据有疑问的报告作出处罚。对检验数据为临界值或轻微不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标准扩大检验样本量,进行复核后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报告,应按检验规则、抽样规则等作出分级判定。
      四是进一步规范检验鉴定结果的运用。 明确检验鉴定结果的法定作用,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监督检验报告及执法办案中调查取证、抽样检验等形成的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质量问题依据,被侵权企业的鉴别结果经审查核实后也可作为依据;风险监测、仲裁检验、仲裁鉴定、事故鉴定、委托检验、委托鉴定等其它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只能作为追查违法行为的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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