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启动修法程序 生二孩也享延长产假
计生法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草案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有关人士举例介绍,按照之前的生育政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个有残疾等情形下,可以生育二孩。“全面二孩”落地后,如果出现两个孩子都有残疾等特殊情形,各地将研究具体办法,安排生育三孩。
草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全面二孩’实施后,难免有省份之间的政策差异,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省,将采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即哪个省的政策对你有利,参照相应省份的规定执行。”有关人士表示道。
已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继续享受奖励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为了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修改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等福利。根据全面实施两孩的新形势,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士介绍,只要是符合政策,夫妻不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来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分析,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是很重要的一点。“这次从原则上规定生育第二胎时可以享受生育第一胎时的产假、福利等等,这是对妇女生育的关心,减轻照料的困难。”
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此外,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草案删除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草案还明确,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和胚胎,严格禁止各种代孕行为。今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还联合制定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此次对计生法的修改建议,首次将禁止代孕等内容写入法律草案中。
背景
学者曾向人大提修法建议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首次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表述,要求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过审批可生二胎。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中,将实行计划生育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2年,由15位国内法学、人口学学者联名签署的修法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议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六个方面的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参与过早期《人口计生法》草拟论证的湛中乐是5位发起人之一。
而在今年,也就是“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一年多后,共20多所高校和机构的50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再次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
湛中乐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过去的人口政策体现出“统筹人口观”。此次拟将“全面二孩”入法,有多个因素的考量,“比如增加未来劳动力市场,应对老龄化趋势,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等等”。
声音
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还待研究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涉及我国人口结构优化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促进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家庭和谐幸福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提请审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适时的。
2015年10月30日,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法。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修正案草案保持了现行法律的稳定性,总体修改幅度不大。
教科文卫委员会指出,草案中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要重视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改善等,同样涉及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问题。为此,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继续深入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抓紧做好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使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能得到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
释疑
“单独二孩”实施时缘何未修法?
近年来,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调整生育政策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不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就相应表述做出调整。
“全面两孩”要落地,为啥要先修法?
据介绍,“单独二孩”政策主要是通过各地修订计生条例来实施的。“单独二孩”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该政策并不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抵触,因此不用修法。
而从现行计生法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到“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种重大改变,需要对法律做出相应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如获通过,“全面两孩”元旦开始即可实施。
本版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张伟供图/视觉中国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