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农办发〔2011〕155号)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备〔2015〕3142号。现将备案后的文本内容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1〕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蔬菜产业局、果业局:
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新型农民和产业农民的重要手段。原《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规定》已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现将新的《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
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技术职称反应的是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农民技术职称不同于其他行业技术职称,也不与个人身份、工资待遇挂钩,被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择优聘用。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等级为四级即: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农民技术职称定为10个专业: 农技、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能源、加工、农经、农业环保、农业信息。随着农业行业和产业的发展,适时对专业进行调整。
第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坚持以工作业绩、技术水平、技能等级为主,兼顾文化学历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五条 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广校(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农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各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农、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村水利、农村财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保、农业信息等行业的人员,均可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在农业第一线工作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不能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愿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八条 申报各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民技术员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
(2)参加300学时以上初等农业技术系统教育学习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初中毕业生从事本专业二年以上、高中毕业生从事专业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并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接受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二)农民助理技师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相关专业毕业学历;
(2)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二年以上, 在本专业岗位技术工作中有一定成效。
(3)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4)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并累计参加区县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2、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 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独立承担本专业的基础性技术工作。
3、能制定试验、示范和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计划, 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撰写技术工作小结。
(三)农民技师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或中专毕业后从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其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农民助理技师二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4)获得县(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县(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2、在生产工作中,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性工作。
3、能独立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技术难题、承担技术咨询,撰写技术工作总结,指导农民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四)农民高级技师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毕业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农民技师二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4)获得省级部门以上的成果奖或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2、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主持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熟悉本专业的科技动态,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分析解决生产技术中的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第九条 具特殊专长、知名度高,对本地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不受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职称。
第十条 组建农民技术人员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农民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高评委和专委会将抽调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区县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地区农民技师及其以下人员的评定工作,并报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办公室备案。评审委员会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过三分之一以上。
各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均实行任期制。
第十一条 评委会参会人员必须超过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每个专业至少1人),方能召开评委会。评委会按照评定条件,对申报者逐一审评,坚持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带动农民致富的情况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
评委会对每个申报者充分发表评议意见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到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者,即为通过。
第十二条 评定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技术职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年内不得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十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定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的人员在所服务的单位报名。
申报评定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应填写全市统一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能反映本人水平、业务的有关材料一式二份,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申报农民高级技师应填写《重庆市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申报评定表》一式三份,并附能反映本人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1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
第十五条 申报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送区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
申报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由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并由区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市农民技术人员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市农委职称领导小组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市统一购制。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农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七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培训、学习、时间和获奖情况等)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获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村、社干部和乡镇企业的主要技术岗位应优先考虑由农民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未取得职称的村、社干部要努力达标;
(二)可以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承包与服务,乡镇农业服务体系需要时, 应从农民技术人员中择优聘用;
(三)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四)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五)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术、技术资料和提供的良种、农业机具设备、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六)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 投入和贷款优先;
(七)承包“四荒”和发展规模养殖用地优先;
(八)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被优先推荐参政议政。
第十九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 )努力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二)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三)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积极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对评定了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办公室和区县应建立相应档案,建立健全农民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对已获得农民技术职称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应定期进行考核。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作登记。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农民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农民技术人员的考核成绩和继续教育情况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奖惩和职称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龙头企业、规模化养殖、种植企业应聘请的相关专业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