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延长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批复
23.04.2016 01:46
本文来源: 农业厅
渝农发〔2016〕85号
忠县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延长重庆皇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涿单2000”玉米杂交种子案件办理期限的请示》(忠农委文〔2016〕29号)收悉。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之规定,同意你委将查处重庆皇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涿单2000”玉米杂交种子一案的办案期限再次延长至2016年8月17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 |
本文来源: 农业厅
23.04.2016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