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农发〔2015〕2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自治县)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15〕66号)要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行政权力清理结果应当报送市农委审核。市农委经商市政府法制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区县呈报市农委审核的行政权力清理结果,报告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行政权力事项统计表以及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的报送格式,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区县(自治县)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法制发〔2015〕22号)附件2、附件3。
二、报送时间
区县应当在2015年12月25日前向市农委报送清理结果;逾期未报送的,市农委不再受理。
三、报送方式
材料报送采取纸质件、电子文档并行方式。纸质件加盖公章报送市农委法规处,电子文档通过农业内网办公信息系统呈报。
四、其他要求
对于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予以特别说明。
附件:XX区(县、自治县)XX委(局)关于报请审核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报告(范本)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联系人:沈鹏程,电话:89133350)
附件
XX区(县、自治县)XX委(局)
关于报请审核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报告
(范本)
市农委: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自治县)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15〕66号)要求,XX区(县、自治县)XX委(局)对2015年9月30日之前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清理中,承接上级下放行政权力XX项,自主取消XX项,下放XX项;建议取消XX项,下放XX项,转移XX项,整合减少XX项,保留XX项。建议保留的行政权力中,行政审批XX项;行政处罚XX项;行政征收XX项;行政强制XX项;行政强制XX项;行政确认XX项;行政裁决XX项;行政给付XX项;行政奖励XX项;行政检查XX项;其他行政权力XX项。对于XX权力事项取消、下放、转移等从必要性可行性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本次呈报市农委审核的清理结果,已于XX年XX月XX日经XX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通过,于XX年XX月XX日经XX区(县、自治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通过。
联系人:XX 电话:XX 邮箱:XX
XX区(县、自治县)XX局(委)
2015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