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法院出台办法规范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

15.08.2017  18:02
  九龙坡法院根据市五中院规定,并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出台《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保障破产案件顺利有效推进。

  一是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任主任,1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及执行局、破产庭、民二庭、立案二庭、研究室、审管办、监察室等相关负责人任委员,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

  二是规定报名条件。报名参与竞争的管理人应入选市高法院或市五中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在本院有两件以上(含两件)尚未审结破产案件的,不得报名参加竞争。可以采用联合报名的形式参与竞争,联合报名机构不得超过两家。

  三是设置审查与评分方式。评审委员会委员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专业水准,对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书面审核和当面陈述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审查评分,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入围者。入围中介机构名额为3个,以抽签方式最后确定当选或备选管理人。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仅有三家,则直接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当选和备选管理人。

  四是鼓励联合报名。采取联合报名的中介机构按各联合机构分别打分,若其中一家报名机构为一级管理人,则联合报名机构的平均分高于其他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得分的10%;若联合报名机构均为一级管理人,则联合报名机构的平均分高于其他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得分的20%。联合报名机构符合前述情形,并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则直接被确定为管理人。得分第二名者为备选管理人。若联合报名机构均为二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按照得分高低与其它机构得分比较后确定入围名单。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凡具有《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中介机构仍然报名参与竞争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本次管理人竞争资格,并报市高法院及市五中院备案。若报名机构提交虚假材料,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参与竞争的资格,且暂停其在三年内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并报市高法院及市五中院备案。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