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简称“刑(九)”)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那么与相比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共有52条的刑(九)有哪些变化?
历时18年 嫖宿幼女罪终被取消
A 嫖宿幼女将视同强奸从重处罚
刑(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同时,刑(九)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B 收买被拐卖妇女不能免罚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此条修改。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C 判死缓贪官不得减刑假释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
刑(九)此次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据其四十四条,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处时同时决定,犯罪分子减刑为无期徒刑后,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D “医闹”首犯最高可判七年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经刑(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立法历程>
1997年
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法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形成了嫖宿幼女、奸淫幼女、强奸三种罪名。
2001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司法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008年开始
每年两会期间,均有代表委员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2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负责人表示,已经立项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议问题进行调研。
2013年5月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201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3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015年8月
取消“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