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为维护群众权益,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经研究,在我市生育服务证电子化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登记对象
一孩生育登记按照自愿的原则,登记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一个月;
2.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且未收养子女。
二 、受理机构
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四、登记程序
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
2. 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 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五、受理人职责
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便民措施
1.鼓励网上自主登记。群众可登陆重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qwsjsw.gov.cn),在“网上服务”下载登记表,自行填写打印后再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登记。
2.实行代理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七、工作要求
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生育登记及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附件
重庆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样式)
(申请□ 代办□ 补办□ 补打□)
女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
目前婚姻状况
初婚□ 再婚□
男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
目前婚姻状况
初婚□ 再婚□
婚姻登记日期
目前孕育状况
□未怀孕 □已怀孕( 周) □已分娩(补办)
办证承诺
我们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也未收领养子女,现无子女,自愿进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领取《重庆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代办(代办人填写)
受 、 夫妻委托,代为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和申请承诺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与委托人关系: 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双向比对:通过人口家庭系统与《登记表》核实比对,结果一致。愿承担核实比对责任。
核实人(签字):
登记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登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