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法院出台《办法》强化联络督查工作
近日,綦江区法院出台了《联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健全机制,强化责任,推动联络督查工作有效落实。
一是完善联络督查工作机制。联络督查工作实行院党组统一领导,归口办公室牵头和组织。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实行联络督查责任部门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联络督查工作内容。联络工作是指主动开展代表委员联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联络范围包括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查工作分为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决策督查包括重大决策督查、重要专项工作督查、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反馈等。专项督查包括对上级机关及领导批示、院领导批示、院长邮箱批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的督查。
三是丰富联络督查工作方式。通过主动通报法院工作、聘为特邀监督员、邀请旁听庭审、常态化走访、网络平台沟通等方式进行联络,并积极探索多形式、多渠道的联络方式,增强联络意识,确保督查联络的实效性。督查应采取书面汇报、电话催办、调查研究、明察暗访、跟踪督查、联合督查、交叉督查等方式进行,做到随机抽查与逐级检查相结合、实时明察与实地暗访相结合、查找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四是明确联络督查工作要求。联络工作开展情况要有案可查,每次联络活动结束后,院联络办公室要形成包含邀请代表人数、活动形式、代表发言等内容的简要报告,并附图片保送市高院联络督查办公室。专项督查事项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向交办单位和领导报告结果。报告应以文件上报,做到事实清楚,用语规范,文字简炼。办理报告必须针对来信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答复,要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反映主要问题、办理过程与结果、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态度”等要素。办理代表、委员关注案件要落实办前告知收办、办中沟通交流、办后释明答疑的“三联系”制度。
五是强化联络督查工作责任。联络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纳为年度目标评估和部门工作评估内容。每双月通报一次专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对工作推进较差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全院范围内通报,由督查牵头部门提请院党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个别谈话、视情况予以追究责任。相关人员完成情况作为个人绩效评估、评优评先和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来源:綦江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