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要求,决定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从2015年4月20日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不在受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许可申请,已受理还未完成审批的将移交给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