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委重要公务用车保障方案》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6〕48号
委机关各处室:
《市农委重要公务用车保障方案》已经市农委2016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市农委重要公务用车保障方案
为保障公务用车改革后委机关重要公务用车,按照《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市农委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车辆保障
按照“综合协调、分类保障、便捷实用、节约成本”的原则,由委保留公务车辆和租用社会车辆共同保障重要公务出行需求。
委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公务用车保障。委办公室向市车改办公布的公务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入围服务商租用一定数量的车辆,与委保留公务用车共同保障委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公务活动。委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统筹调派。
机关处室重要公务用车保障。机关各处室重要公务用车均采取社会化、市场化租用社会车辆来保障。由用车处室根据公务出行安排,报请分管委领导审批同意后,自行向与我委签定了保障协议的汽车租赁公司联系用车,并做好车辆使用和人员出行登记,报委办公室备案。
二、用车原则
根据市车改办《关于印发车改政策解答(三)的通知》(渝车改办【2016】133号)通知要求,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党政机关的重要、紧急、特殊、远距离公务出行。重要、紧急、特殊、远距离公务出行主要包括:执行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区县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涉及保密、安全特殊专项公务活动,上级党政机关安排或布置的临时性、紧急性工作;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重要公务活动(大型会议、集体活动等)。
三、用车范围
根据市车改办《关于印发车改政策解答(三)的通知》(渝车改办【2016】133号)通知规定,市本级公务交通补贴使用范围区域外的公务出行,应予提供公车保障。市本级公务交通补贴使用范围为:市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用于党政机关参改人员主城九区城市建成区规定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主城九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原则上划定为“一环”加“一区”,即我市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和单位驻在地行政区在“一环”以外的城市建成区规定范围。
四、经费保障
公务车辆运行经费保障。保留公务车经费预算,年初纳入委机关支出综合预算,并实行单车定额预算,年度结余可留用。租用社会车辆按照“谁租用谁付费”原则,在其相关经费中列支。
保留公务车更新经费保障。机关保留公务车达到正常更新条件(包括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时,由委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按程序报请更新,并将车辆更新经费及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方案。
公务用车费用结算。保留公务车运转费用由委办公室负责办理结算和财务报销手续,机关财务据实支付相关费用;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按月结算。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