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实施机构:市环保局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立法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9项:“由环保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环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无
报送材料:
(一)申请许可证
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新申请)。
2.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的证明材料;
(4)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包括设施名称、贮存能力、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和其他技术参数等)、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证明材料,以及经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证明材料应包括:
(2)厂区平面布置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监测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的复印件;
(4)对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提供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对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提供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5)对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并提供其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
(6)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7)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验收的证明材料;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经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安监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需提供卫生部门职业卫生审查的备案证明材料;
(8)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9)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规程;
(2)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包括废物入场确认、取样方法、测试分析方法、重复测试频率、接收标准、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等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
(4)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
(5)符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6)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
(7)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大气污染物、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8)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9)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危废经营单位经营能力及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报告。
(二)变更许可证
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3.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延续许可证(换证)
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申请)。
2.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应包括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3.上一经营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及环保监测报告。
4.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计划。
5.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注销许可证
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应详细描述终止经验活动后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等,并包括设施所在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等材料)。
2.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污染防治的证明材料,以及环保监测报告。
3.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
4.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相关意见。
5.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详见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批时限:
1.申请/延续/变更许可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2.注销许可证
市环保局在收到注销申请后,现场核查申请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场地修复等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