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发帖诽谤领导 银行分理处原主任被判刑
▲王某所发的网帖仍在网上
银行分理处主任王某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大过处分,因此未能获得后备领导干部资格,还受到扣减工资、绩效等处理,因多次向领导反映情况无果,认为是领导故意整他,便凭空编造抹黑领导的帖文发到网上进行报复。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王某构成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报复 受处分发帖实施报复
法院介绍,王某是某银行巫山支行官渡分理处主任。2014年8月20日,该支行作出《关于给予王某记大过处分的决定》,认定王某违反《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形成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丧失担保、诉讼时效或其他导致债权丧失的”之规定,经支行研究,决定给予王某记大过处分。
王某认为,支行在处理该事时没有通知本人,也没有签订事实确认书。他多次找领导反映情况,无果。
因为记大过,王某未能进入巫山支行后备干部,同时被扣减工资、绩效等。
今年5月25日晚上7点钟左右,王某为了报复支行相关领导,在巫山县县城一麻将馆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上网,并在天涯论坛重庆栏目上注册了用户名为“aidishenghuo”的账号,用另外一部手机凭空编造了一篇标题为《重庆某银行巫山支行出大事情了》的帖文,发在天涯论坛上。
帖文内容主要涉及支行领导等人私设小金库、用公款高消费、接受异性按摩、搞拉帮结派小团体、买官卖官等八条内容。
报警 受害人报案警方调查
帖文发出几分钟后,经过网站审核,即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5月26日上午9时许,支行行长曹某向巫山县公安局报案,受害人李某和徐某也相继报案并请求查处。
警方随即对《巫山支行出大事情了》帖文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发帖人ID和发帖时间,点击8194次,回复58次。
5月30日13时许,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对王某进行第一次询问,王某说自己看到过该帖,认为内容不属实,很无聊,是虚构的。他没有承认是自己所为。同日17时许,巫山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询问王某,王某承认该文系自己所发,并如实交代了发文的目的、动机、经过等具体情节,承认其内容完全是自己虚构的,是自己突发奇想、凭空杜撰的。
5月31日,王某写出书面保证书,承认该帖不实,真诚悔悟,保证今后不在互联网上发表虚假言论,请求公安机关宽恕。
自诉 公诉终止自诉启动
6月25日,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王某诽谤一案已涉嫌犯罪(自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公安局向受害人曹某、徐某、李某发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王某已涉嫌诽谤罪,尚不足以启动公诉程序,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处理,请受害人自行向巫山县法院提起诉讼。
7月7日,巫山县法院依法受理了受害人李某、徐某控告王某犯诽谤罪一案的自诉案件。
获刑 发帖人犯诽谤罪获刑
巫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捏造虚假事实诽谤李某、徐某,并在网络上公开散布,且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八千次以上,损害两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适用缓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何不定网络诽谤罪?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网络诽谤罪指的是在网络上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王某的犯罪后果还没有达到网络诽谤罪的条件。
哪些诽谤行为构成公诉?
刑法第245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也应提起公诉。
律师说法
不实帖文仍在 网站小心侵权
昨日中午,重庆晚报记者发现多家网站上王某所发帖子仍存在,仍有网友在点击和跟帖。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表示,对于网帖的真实性,网友只能靠自己来判断网络事件的真伪,从而不至于淹没在海量的信息里,甚至被人利用。
而网络事件当事人,如认为帖子有侵权行为,可以及时反馈网站,以便作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处理,尽量减少影响。如果网站没有及时删除网帖,将要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