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到元宵可燃放烟花爆竹 遇空气重度污染需停售

15.01.2015  10:23

   农历羊年春节即将到来,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确定了可在限制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18日至3月5日(除夕到元宵),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同时,我市还首次明确,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2月15日至3月5日可销售

    我市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今年销售时间为2月15日至3月5日,销售点须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禁止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

    《通告》禁止专营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同时,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此外,我市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同时严禁在公共汽车、轻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车站码头等禁止燃放

    《通告》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包括: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主城各区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重污染天气须停售停放

    今年,我市首次在《通告》中明确,如遇空气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超过200),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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