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渝合川工商经听告字〔2018〕30 号
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12年6月29日,当事人向合川区工商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获得核准后,向合川区工商分局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股东为方若凡、宋爱琴,方若凡为法定代表人。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方若凡、股东宋爱琴的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合川区工商分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于2012年7月5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经查明: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材料,法定代表人方若凡身份证复印件为遗失作废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方若凡”共五处,署名字迹与方若凡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在调查中,本局于2018年6月12日向当事人另一股东宋爱琴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问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以及《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与本局拟作出的本处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谢贇谦 联系电话: 42735346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