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唱歌与人争吵被殴致残 监控失灵找不到凶手找谁

23.03.2015  10:51
        2014年2月初,永川区内某娱乐厅,顾客李某与朋友唱歌时与人发生口角,被数人围殴致残。事发过程中,娱乐厅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予以劝阻。但是,事发时监控设备失灵,致使找不到肇事者,李某无法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娱乐厅经营者是否有责任?

  近日,市五中院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娱乐厅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受伤顾客13503余元。

  为何经营者要担责

  市五中院承办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娱乐厅消费的过程中被第三人殴打致残,因娱乐厅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致使无法查找直接侵权人,故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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