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6号)要求,现将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
各地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不降低申报标准且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粮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及贫困地区扶贫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 合作社 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县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区县及名额
由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潼南区、开县、忠 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秀山县、酉阳县、武隆县、彭水县、石柱县和丰都县组织申报,每区县(自治县)在符合《评定办法》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1个农民合作社上报。
林业、供销类合作社和用水合作组织,分别由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和市水利局将名额分配到相关区县。
四、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合作社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jgs.moa.gov.cn/cfc/)填报。林业、供销和水务推荐上报的农民合作社和用水合作组织由所在区县农委统一上报。
(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部门意见,确认一致同意推荐,报市农委;
(三)市农委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取得一致意见后,在市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市农委以正式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有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送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五、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6年6月5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上报市农委(附件1-4纸质版要求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一)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本地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4)。
(四)市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六、有关要求
(一) 有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推荐组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特别是区县农委要切实会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听取审查意见,把好第一关,取得共识,确认意见一致后方能推荐,以确保申报示范社的质量和水平。
(二) 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坚持以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和生产经营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
(三) 有关区县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在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其它事项
林业、供销系统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水利系统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市林业局、市供销总社和市水利局分别通知有关区县按要求组织推荐后,由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并上报市农委。
邮寄地址:市农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186号2006室);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人:陈光涛;电话:89133590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3.区县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
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12日
附件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省级申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登记日期 | 实有成员 总数(人) |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 主要产业 | 固定资产 (万元) | 年经营收入 (万元) | 理事长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附件2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省级申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名称 | 登记日期 | 实有成员 总数(人) |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 主要产业 | 固定资产 (万元) | 年经营收入 (万元) | 负责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附件3
** 区县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
有关区县(自治县)要对申报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文字说明材料和汇总表。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区县申报工作简要情况;
2.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产业分布情况;
3.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内部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情况;
4.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收益分配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5.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品牌建设情况;
6.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所获有关荣誉情况。
附件4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格式)
申报合作社(盖章):
申 报 省 份:
填报日期:2016年 月 日
一、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 |
县级农业 行政 主管部门 | 本单位会同同级农业、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本申报材料进行了真实性审查,并于 年 月 日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单位确认,一致同意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
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经复核,同意报送。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本单位经会商同级农业、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单位同意,并经专家评审、媒体公示无异议,特此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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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合作社情况表
格式见附件4-1。
三、农民合作社其他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不提供);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不提供);
4.2015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报。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情况表
格式见附件4-2。
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他申报材料
1.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2.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
附件4-1 | |||||||||||||||||||||||||
表1 基本情况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理事长情况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注册登记时间 | 实有成员情况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信用等级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社会兼职 | 成员合作社数(仅联合社填写) | 成员组织数(仅联合社填写) | 实有成员总数/成员社实有成员总数 | 其中:农民成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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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资产负债及收益情况表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
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年经营收入(万元) |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 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元) | ||||||||||||||||
2014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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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一) |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农作物产量(吨) | 畜禽出栏产量(头、只) | 畜禽年末存栏总量(头、只) | 畜禽产品总量(吨) | 水产养殖面积(亩) | 水产品产量(吨) | 特色产品总量(吨) | 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 农机拥有量(台、套) | 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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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二) | ||||||||||||
29 | 30 | 31 | 32 | |||||||||
休闲农业收入(万元) | 手工业产品总值(万元) | 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万元) | 林业合作社情况(仅限林业合作社填写) | |||||||||
2014年 | 2015年 | 林业种植面积(亩) | 木材等林产品总量(立方) | 造林绿化增量(亩) | 林业种苗培育面积(亩) | 是否承担林业重点工程 | 是否获得森林产品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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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情况表 |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
是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 是否建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 | 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 |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 产品通过以下哪种认证 | 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 获得商标情况 | |||||||||
农(兽)药 | 种子(苗) | 种畜禽 | 饲料 | 肥料 | 有机 | 绿色 | 无公害 | 地理标识 | 是否中国驰名商标 | 是否著名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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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农民合作社2015年经营情况报告
(1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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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2 | ||||||||||
表1 基本情况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名称 | 负责人 | 组织成员人数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登记注册时间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社会兼职 | 民政 | 工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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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运行管理情况表 |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管理灌排工程 | 管理灌溉面积(亩) | 服务农户数量(户) | 用水计量设施是否完备 | 年均用水量(万立方米) | 粮食平均单产(公斤/亩) | 是否具备工程建设能力 | 是否建立工程维护档案 | |
渠道(米) | 建筑物(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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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截至2015年底,年均用水和粮食单产为近3年来平均值。 |
表3 经营收支情况表 | ||||||||||
16 | 17 | 18 | 19 | 20 | ||||||
收入(元) | 支出(元) | 是否建立水量、水费、收支公示制度 | 服务农户是否满意 | 是否获得省级奖励或荣誉 | ||||||
水费收入 | 财政补助 | 经营收入 | 其他收入 | 人员补助 | 工程维护 | 办公经费 | 其他支出 | |||
表4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015年工作总结
包括制度建设,在民主议事、工程建设与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1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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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