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法院出台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
13.06.2016 16:47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设定申请条件。申请人是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待证事实及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令的是案件诉讼代理人,且为注册的执业律师,被调查人是重庆范围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二是明确调查内容。律师可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信息、房产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证据除外。持调查令调查的证据属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是规范签发程序。负责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执行员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且有必要调查的,可报请部门负责人签发。决定不签的,应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
四是统一使用标准。统一调查令文书模板,内容含案件名称及案号、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全称、受托律师信息、调查内容、调查令有效期、委托调查事项及内容、承办法官联系方式、签发日期等。对持令人和被调查人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附使用须知,规定持令人凭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清单,在收到证据之日起五日内如数提交给法院。
五是严格惩戒措施。律师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泄露。如有相应不当行为,法院可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其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九龙坡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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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2016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