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批准发布
04.01.2018 07:58
本文来源: 卫生厅
近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2017﹞248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共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等六部分内容,明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保健人员编制数和床位数确定,明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房屋建筑由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等4大部分用房构成,同时还包括医技科室、住院、管理及后勤保障等用房。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宜划分为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三个级别。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分别按照60平方米/人、65平方米/人和70平方米/人确定;医疗用房床均建筑面积分别按照88平方米/床(200床及以下)、85平方米/床(201床—400床)、82平方米/床(401床及以上)确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还应充分考虑孕妇和母婴需求,设置孕妇休息设施、哺乳室、婴儿整理台、无性别厕所、儿童助浴间等,应配建儿童活动区和相应设施。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4.01.2018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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