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农业建设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16.10.2015  14:53

渝农发〔2015〕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级有关单位:
重庆市现代农业建设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经市农委2014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现代农业建设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0月12日

 

 

 

重庆市现代农业建设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五大功能区现代农业建设,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号)、《关于公布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的通告》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现代农业建设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是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常设项目,授予为全市现代农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贡献奖的评选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开展,旨在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农业工作者和农业从业人员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改革、甘于奉献,为加快推进以特色效益农业为核心的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贡献奖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从2015年开始,活动周期为3年。每次评选先进集体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  贡献奖面向为现代农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评选范围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科技进步、产业体系、物质装备、基础建设、信息服务、新型主体、政策支撑等领域。贡献奖申报主体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提高现代农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作出突出贡献,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先进集体。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力,组织、引领、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有方,促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有效,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带动性和知名度。
(二)先进个人。专注于农业农村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业绩显著;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在农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处处发挥表率作用;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副厅局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市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评选对象;处级单位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30%,处级干部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市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表彰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表彰总数的5%以内。
第七条  贡献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接受各方面监督。贡献奖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或村社)民主推荐、领导班子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农委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选领导小组审定等程序。审定名单前,重庆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贡献奖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牌、证书,给予先进集体一次性资金5000元、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贡献奖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研究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