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2.12.2015  18:47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5〕68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部门,在渝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7月28日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研发项目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技研发项目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和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所属项目。
   专项按功能属性分为公益类专项和市场类专项。公益类专项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市场类专项包括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和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原则上以“主题专项—项目”方式组织实施。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原则上以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专项科技研发项目的形成、过程管理、经费配置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以及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条 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实施主体包括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按照“需求引导、竞争立项、同行评价、目标验收、事前资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按照“需求引导、竞争立项、多维评价、效益优先、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按照“自愿申报、评选择优、事后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研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采取项目执行报告、阶段性重大成果(重要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形式,定期报告项目的实施过程、进展与突破、项目绩效等情况。科技报告提交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科技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资助科技研发项目的立项信息、专家评审信息、验收结果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凡是有投诉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科技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
   (五)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六)根据需要设立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
  (七)对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八)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主题专项牵头单位的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按照专项工作计划和主题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主题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提交科技报告、完善内部信息公开机制,协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负责审核并报送主题专项项目验收材料,协助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研发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研发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财政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和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则;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科技报告;
  (六)负责科技研发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
  (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报告、结题报告等科技报告;
  (五)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市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预算评估、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十四条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该专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主要支持科技研发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着力培养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该专项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决策需求,重点支持决策部门和具有专业优势及研究能力的咨询机构开展政府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创新、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等研究,为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该专项聚焦事关社会民生的现代农业、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交通城建等领域,以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
  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该专项聚焦本市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技术需求,支持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该专项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以企业研发成果的创新转化绩效为主要评价依据,以奖励性后补助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各类专项应当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市科技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年度计划安排要求,分别编制专项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以“主题专项—项目”方式实施的专项,由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需求,并根据专项工作任务要求编制主题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目标任务、项目构成、实施周期、经费概算、预期效果等。
  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确定主题专项牵头单位。
  实施方案在专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以“主题专项—项目”方式实施的专项,相关项目须经预算评估后,连同项目目标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以项目方式实施的专项,应当广泛征集市级相关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社会需求,并根据专项的任务要求,履行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科技研发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经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在确定目标任务和经费额度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探索对个别确有关键支撑作用的项目,选择2个(含2个)以上单位同时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且无逾期未结题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同一计划类别的项目只能申报1项;
  (四)项目组成员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结果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国内已有类似科技研发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项目申报单位对形式审查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根据专项的内涵、定位和实施要求,可以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对公益类专项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对市场类专项项目,参与评议的专家以企业经营和创业投资专家为主。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已通过的项目提交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经对外公示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当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期拨款的项目, 在续拨经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阶段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暂停拨款、终止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二)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以上情形之外的可以按照本单位制订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期评估,或者连续两次整改未通过的;
  (二)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三)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终止项目的,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向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予以公示。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强制终止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承担主体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验收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两种形式。
  审核验收只适用于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和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的一般项目。该类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项目结题证书和相关结题材料,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
  以会议形式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相关结题报告,以及专家评议、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四)未按要求执行科技报告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项目结题销号后应当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结题信息。
  
  第八章 经费配置
  
  第三十条 市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结合项目目标任务进行总体预算评估,再按照“累进递减、总额控制”的原则确定财政经费资助额度。
  市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定额资助,不进行预算评估。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立项计划拨付项目财政资金,可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经费决算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并处置由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九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年度主题专项与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制度,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科研项目实施绩效评估,以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五条 主题专项实施完成后,根据主题专项实施方案约定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主题专项经费安排和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对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的科技研发不端与失信行为、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实行科技报告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与参与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嫌违反科技信用管理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相应信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1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