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处理子女抚养相关纠纷坚持“三项原则”

10.12.2015  11:52
  2015年1-11月,彭水法院共受理子女抚养相关纠纷34件,其中抚养纠纷9件,抚养费纠纷12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3件。审结31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7件,判决方式结案7件,撤诉方式结案7件。彭水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坚持“三项原则”:

  一、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审理此类案件时,特别重视未成年子女自身意愿,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生活选择权,避免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改变对其造成的不适。重点关注“留守”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人、“非婚生”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主动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援助;联系并会同未成年人所在地学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案件处理过程中告知并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努力控制不良情绪,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消极影响,加强沟通交流,抚平心理创伤,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宽松的家庭生活环境和氛围。

  二、坚持“调解优先、审判权适当介入”原则 ,实现该类案件案结事了。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纠纷往往与离婚纠纷相关联,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承担、感情纠葛、身份关系确认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成因复杂。审理相关案件时,加大调解力度,着重把握抚养意愿,运用风俗人情、伦理道德因素力求做通未成年人父母工作。通过释法析理,纠正错误认识,使未成年人父母认识到法定抚养义务的不可推卸性;妥善进行利益衡平,适当加重经济条件较好方当事人的义务。将姓名权变更、探视权等一系列后续问题,计入调解笔录,打消当事人疑虑,实现调解过程中的“一揽子解决”,不留诉讼“笔巴”。调解方案加大惩罚性条款的适用,促使履约方尽快履行义务。正确把握审判权介入时机,注重情理因素适用力度,增强判决的可接受度和认可度。

  三、坚持“推进法制宣传”原则 ,引导正面社会价值观,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不断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普法进校园”、“普法进社区”、“普法进村落”等多种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法律疑难,并由承办法官以案说法,向社会公众重点宣传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传播个案背后附带的正面价值,引导社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注。同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等公益机构献言献策,共同打造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的预先防范和事后处理机制,解决好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面临的未成年人相关纠纷的各种新问题。 来源:彭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