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全生产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安全管理物业要担责

01.12.2015  08:57

  明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物业公司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增加地方标准作为我市安全生产标准之一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地方标准766项,其中安全、卫生、环保、建筑、兽药等强制标准143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10多项。此次我市修订后的条例中,增加地方标准作为我市安全生产标准之一。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介绍,增加地方标准,有利于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冲突。

  古富香进一步解释称,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一旦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生,对应的地方标准即自行废止。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对此,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条例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和大小各不相同,行业种类千差万别,立法中不能一概而论。”古富香称,是否设立分管某项工作的负责人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决定的,因此条例只作出了原则性和假设性规定。

  古富香表示,条例的这一规定让一些大型企业和外企在制定岗位职责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又不会对他们的管理进行干涉。

  物业服务企业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在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条例中,对住宅小区的安全隐患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同时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对业主进行安全宣传,并组织应急演练。

  如果物业没有尽到相应职责,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还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可处1至3万元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处2000到1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讯 (见习记者 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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