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入境旅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4.07.2015  16:59
渝旅〔201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万盛经开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了鼓励全市旅游从业单位积极开拓境外旅游市场,为我市招徕更多的入境旅游者,进一步推动我市入境旅游市场的快速拓展,促进重庆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入境旅游奖励实施办法》,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渝文审〔2015〕32号),起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重庆市入境旅游奖励实施办法                                                                                                                             重庆市旅游局                                                       2015年6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入境旅游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全市旅游从业单位积极开拓境外旅游市场,为我市招徕更多的入境旅游者,进一步推动我市入境旅游市场的快速拓展,促进重庆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实施机构 重庆市旅游局授权专业从事旅游营销推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对象 组织境外游客来渝旅游的境内外旅行社。 三、奖项设置 共设置二个奖项: (一)组团人数奖 对境内外旅行社组织的境外赴渝旅游团队按人数给予奖励。 (二)包机奖 对境内外旅行社从境外包机组团赴渝旅游进行奖励。 四、奖励条件 (一)组团人数奖 1.具有一定组接团规模,全年组接团赴渝旅游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 2.所组接团队单团人数5人以上(含5人),且须全部是入境游客。 3.所组接团队游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是购票游览一个A级收费景区景点;二是在渝过夜或乘坐与重庆市旅游局认定的五星级或相当于五星级的邮轮(以下简称“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 4.本奖励只限于境内外组团旅行社,同一团队不重复计算奖励。 (二)包机奖 对境内外旅行社组织团队包机或乘机来渝旅游,单架次组织100人(含100人)以上,且至少购票游览一个A级收费景区景点并在渝过夜或乘坐“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的实施奖励。 五、奖励标准 (一)组团人数奖 组团社所组团队按60元人民币/人进行奖励。 (二)包机奖 每架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 六、奖励申报 境内外旅行社向重庆市旅游局“授权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团队人数奖申报材料 1. 团队计划书 团队全部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及证件号码。 2. 景区景点证明 团队购票游览重庆境内一个A级收费景区景点的凭据。 3. 过夜证明 团队在渝酒店过夜或乘坐“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的相关证明凭据。 以上除第1项以外,其余材料根据团队游览情况选择申报。 (二)包机奖励申报材料 1. 团队计划书及团队人员名单和证件号码。 2. 团队所有游客的登机证明。 3. 团队游览重庆境内一个A级收费景区景点和团队在渝过夜的证明或乘坐“五星级邮轮”游览长江三峡的证明。 七、奖励兑现 (一)境内外旅行社须按《重庆市入境旅游奖励操作程序》提交真实、准确无误的奖励申报材料。 (二)“团队人数奖”每半年兑现一次,“包机奖”每年度兑现一次。 (三)境内外旅行社应按时支付本市地接社的团队接待款项。 (四)重庆市旅游局“授权机构”受理并整理汇总符合奖励条件旅游团队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奖励意见。 (五)由重庆市旅游局经政府采购的中标会计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六)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境内外旅行社在重庆市旅游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后,由重庆市旅游局“授权机构”划拨奖励资金到获得奖励的单位账户。 八、 责任追究 境内外旅行社申报奖励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对该企业当年的所有奖励,公开通报,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五年之内不再受理申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企业及法人代表法律责任。 九、资金来源 由市旅游局在市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营销经费给予奖励补助。 十、其它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入境旅游奖励办法(试行)》(渝旅〔2012〕11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