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局“四项机制”激发法制员队伍活力

12.05.2015  20:27

为迅速适应职能转型的新形势,巫山局紧紧抓住改革发展契机,围绕建设法治工商的要求,积极探索推行“四项机制”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有效激发了法制员队伍的活力,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了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推行岗位委派制,优化队伍结构。经过职能划转和岗位调整,多个执法机构的法制员岗位出现空缺,为保障法制工作正常运转,县局通过自愿报名、征求领导意见、考察委派等程序,对法制员岗位进行了公开选拔,将6名法律知识丰富、思想作风过硬、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各执法机构的法制员岗位,其中包括一批专业基础扎实、工作态度严谨的青年干部。通过赋予他们法制宣传员、案件核审员、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指导员等岗位职能,充分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岗位委派制的实施有效提升了队伍能力,激发了队伍活力,为法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是推行常态培训制,提升业务素养。该局通过定期举办法制员培训、选派法制员参加市局跟班学习、推荐干部参加县政府举办的法制工作专题培训、组织法制业务比武练兵等多元化的途径,提高法制员的法律素质、业务技能。与此同时,还推行个性化培训模式,定期安排法制员到县局执法大队、法制科跟班锻炼,对法制员进行“面对面”、“手把手”的指导规范,让每名法制员逐步成长为法制工作的行家里手。通过开展多渠道的常态化培训,提升了法制员的业务水平和各单位的案件办理质量,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运行。

三是推行制度保障制,明确职责规范。根据市局的工作规范,明确制定了法制员的“四大职责”:即核审案件、协助法制机构做好听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定期开展执法机构法制培训;为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针对法制员的具体工作程序制定了“八项审查制度”:一审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审违法主体是否明确,三审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审定性是否准确,五审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六审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七审程序是否合法,八审文书是否规范。通过明确法制员的工作职责和规范法制员的工作制度,使得法制员工作的责任明确、程序清楚。

四是推行绩效考核制,激发队伍活力。根据法制员考核管理办法,对各单位法制员的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通过科学考评与严格奖惩,确保法制员全面准确履行职责。一是对法制员在案件核审、法制培训、工作指导等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优秀法制员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激发法制员的工作热情。二是把法制员的理论学习情况纳入考核。对法制员参加各类学习、竞赛、培训、比武的情况进行汇总考评,对于在比武竞赛、理论调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加分奖励。三是将法制员考核与单位依法行政情况挂钩,将本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对法制员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执法单位出现执法行为不当、违反法律程序等现象的,根据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同等追究责任人和法制员的责任。(巫山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