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切实加强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 全面提升防范事故能力

21.07.2016  11:32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工贸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6年至2020年,主要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6个行业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
      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相关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及“四涉”、“四高”辨识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的《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和《重庆市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结合实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依据《指导手册》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登记建档,实施有效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检查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管控;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纳入员工培训,做到“一岗位一清单”。
      二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落实《指导手册》融入到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找准、盯紧较大危险因素及“四涉”、“四高”,将辨识出的场所、部位和环节作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实施风险等级管控,提高检查频次,严格落实排查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指导手册》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把较大危险因素及“四涉”、“四高”的辨识管控作为重点,贯穿标准化建设各环节,强化涉及较大危险因素的自评、考评监督检查,严格标准,严格落实,提升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和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四是强化安全监督执法。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办要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以执法推动工作落实。坚持把较大危险因素及“四涉”、“四高”辨识管控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持续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完善企业台账,提高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能力。未落实相关要求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监督整改到位;对要求落实到位、能够有效进行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的企业,可以赋予更多的自主管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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