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年报催报公告
12.01.2017 21:06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经核查,现有重庆市璧山县锦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334户主体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上述企业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进行年报补报。详情咨询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企业和个体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23)41414054。
特此公告。
附: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
2017年1月11日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2.01.2017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