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企业年度报告催报公告

20.04.2018  01:4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查,重庆市长寿区青青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76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2015 、 2016 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逾期仍未补报的,将依法予以查处。详情咨询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企业监管科,电话:023-61029025。

  特此公告。

  附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xls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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