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出资买房登记婆婆的名字 5年后婆婆强行搬入居住
儿媳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签的是婆婆的名字,那这房屋的所有权该归谁?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了这起房屋所有权确权案。
“借名买房” 婆媳起纠纷
这是一起婆媳纠纷,起因是七年前的一次“借名买房”。
2014年11月,儿媳冉某出资全款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上冉某签字写下的是婆婆赵某的名字。
随后,冉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又代赵某与一商务公司签订托管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租金收款账户名则是冉某的丈夫兰某。2015年12月,冉某将该房屋登记在婆婆赵某名下。
2018年9月,冉某以自己名义与上述商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房屋的托管期限延长至2021年9月15日。该房屋使用过程中,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一直由冉某支付,相关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大修基金、税务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原始凭证资料也一直由冉某保管。
2018年底,兰某写了一份《慎重说明》,称该房屋系自己与冉某共同出资购买,因政策限购才将房屋登记在母亲赵某名下。而母亲赵某及丈夫的生活费都是由自己负担,她无力购房,更没有出资购买该房屋。
2019年1月兰某去世后,赵某以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为由,将该房屋重新补办新证并拟挂网出售,并于同年8月强行搬入该房屋内居住至今。
自此,婆媳二人产生纠纷。冉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院这样判 解决老人居住之忧
该案经过一审后,又到了二审。市五中法院经二审后认为,从诉争房屋的购买资金来源,对诉争房屋的占有、出租收益,以及持有、保管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及不动产销售发票、产权登记凭证等重要的原始资料看,冉某应为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同时,冉某与赵某系家庭亲属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根据赵某之子兰某生前出具的《慎重说明》,结合赵某经济收入来源等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诉争房屋认定为借名买房而非赠与法律关系,更符合当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诉争房屋归冉某所有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外,冉某自愿向法庭作出书面承诺,积极表示将在自己力所能及情况下,对赵某夫妇按月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为此,市五中法院遂判决诉争房屋归冉某所有,并对该房屋设定居住权限制,即冉某保证赵某夫妇的居住权,在两人生前不得将诉争房屋出租或出售。
法官说法
尊老爱幼、诚信友善是我国家庭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坚持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原则,依法妥善化解矛盾,应是处理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
本案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应归冉某所有,冉某也无赡养赵某的法定义务,但鉴于赵某年事已高,既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能力再行购房居住,且冉某自身对这起纠纷的发生负有较大责任,故将诉争房屋归冉某所有,同时让其保证赵某夫妇的居住权,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冉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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