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探索建立八项措施推动资产收益性扶贫

02.06.2016  04:38

 

        瞄准贫困农村发展和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两个核心”,紧紧抓住扶贫项目成功率和扶贫效益到户率“两个关键”,巫溪县探索实践“产业扶贫+金融创新”的扶贫新模式,规范完善试点主体、受益对象、分红原则、退出机制等措施,建立可持续增收的资产收益性扶贫机制,力争通过健全的制度充分发挥股权效益,把贫困农户与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连接起来,使贫困户享有股金、薪金、租金等多种收益,实现持续稳定增收。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明确提出八条硬措施。

        一、精准受益对象。明确财政扶贫资金受益对象主要用于自主创收能力受限制的贫困人群,重点选择项目实施乡镇内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贫困户确定遵循“谁贫困谁享受”原则,脱贫后自动退出“贫困优先股”或“贫困户股份”,原有股份将分配给新增贫困户或者均分给其他贫困户,继续履行其扶贫功效。

        二、优选实施主体。农业企业需拥有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注册地和纳税地需在巫溪境内,申报企业2015年末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连续3年盈利并无不良记录。同时,企业需管理规范、运作良好、具备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法人主体明确、内部制度健全、资产信誉良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完备,具备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相应的能力。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需在2015年前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规章制度完善,产权结构明晰,管理运行良好,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盈余按股分红。

        三、规范资金用途。财政扶贫资金按照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折股量化、配股到户”,同个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控制在50至200万元之间。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企业,必须以2至5倍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担保资产评估由“公司+乡镇人民政府+专业合作社”共同评估,公司抵押债权书交乡镇备案,入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资金使用一年一审计。

        四、明确适用范围。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所形成的资产,必须是旅游服务设施、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设施等不动产。优先支持乡村旅游接待点(乡村酒店)、新建停车场、露营基地、游乐设施、电商服务站、便民服务店等;蔬菜大棚、大型农资农具、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农副土特产品加工生产设施、喷灌滴灌设施、蓄水池、田间沟渠、农村供水工程、畜禽圈舍、林木、种畜和多年生作物等能够为贫困户带来稳定资产收益性的项目。

        五、科学约定持股。为达到预期收益,同时优先照顾贫困户收入,特规定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企业的补助项目,农业企业持股不高于30%,贫困户持股不低于50%,专业合作社其他成员持股不低于20%;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的补助项目,贫困户持股不低于50%,合作社领办者持股不超过20%,其余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不少于30%。

        六、规避风险损失。政府、合作社、贫困户虽持有企业的股份,但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生产、经营的任何风险,双方在约定项目期限内,项目实施企业不准要求退股,必须保证贫困户入股资产的安全。

        七、固定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贫困户按持股金额(项目财政补助资金)6%的标准实行固定分红,分红时间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间起,以整年度计算。分红时限为项目存续期,兑现情况需乡村两级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部分分红收益用于农村公益事业,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不得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建立退出机制。贫困户持有农业企业的股权部分,按“入股分红、脱贫转股”原则,在乡镇辖区内由乡镇实行动态调整转让。项目存续到期后,农业企业按原值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贫困户的持股资金,由项目乡镇统一管理,继续用于本镇资产收益性扶贫项目。

        2016年,为继续实质性推动资产收益性扶贫工作,精心选择县内知名重庆腾展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巫溪县隆国园林有限公司、巫溪县华望农业综合有限公司3家龙头企业开展试点,试点资金重点用于建设育苗大棚、养殖圈舍等固定资产设施,同时落实具体抵押担保项目。预计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区内100余贫困户通过与企业建立的利益连接机制,在股金、薪金、租金等方面户均增收达6000元。

        产业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