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伟受贿案二审宣判 维持13年6个月的一审判决

05.11.2015  17:24

          11月5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张宏伟受贿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张宏伟上诉,维持其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宏伟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总经理,重庆市鸿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5.4842万元,为他人谋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拒不认罪悔罪,多次哄闹法庭,态度恶劣,严重破坏法庭秩序,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判处张宏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受贿所得人民币175.484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宏伟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开庭审理。合议庭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诉讼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依法讯问了张宏伟,核对了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两次听取辩护人王誓华、孙源律师意见。

              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张宏伟及其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一审期间,张宏伟及其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未能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辩护人申请查看侦查机关讯问张宏伟的同步录音录像,以确认张宏伟是否遭受刑讯逼供,法院予以了准许,但辩护人仅短暂查看少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即放弃继续查看,并未提出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反映出张宏伟受到了刑讯逼供,故一审没有启动程序对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

              二审期间,张宏伟及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辩护人再次申请查阅相关同步录音录像,经二审法院准许后,辩护人并未到二审法院查看相关同步录音录像。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宏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5.484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张宏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无认罪、悔罪之意,亦无退赃表现,多次无视法律尊严,哄闹法庭,拒不接受审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件:张宏伟受贿案二审裁定(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66号 http://file.chinacourt.org/f.php?id=5307&class=file

来源:市三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