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对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工作提出4点明确要求

19.10.2015  17:35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提出了4点明确要求。

  一是清理收回市级结转结余资金。对2012年、2013年下达到市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预形成的集中支付结转结余,2014年仍未支出的,收回市财政统筹管理。对项目已经实施相关款项按约定无法在2014年完成支付的,资金收回财政后,由相关部门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重新下达预算执行。

  二是加强部门扶贫资金预算管理。从2015年开始,对以前年度下达到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形成的集中支付结转结余,年初不再全部下达到部门,对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的科研类、工程类、政府采购尾款等项目(从预算下达到最后支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由相关部门在1月31日前向市财政申请,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统一下达到单位执行。逾期未申请的,一律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三是长期存量资金收回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对2012年1月1日以前下达到区县的支农项目预算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除该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不能调整及据实结算项目外,其余一律收回区县财政统筹安排,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业生产道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扶贫项目。结转结余资金逾期未调整的,一律收回市财政统一安排。

  四是两年以上存量资金市县统筹安排使用。从2015年开始,对市级下达区县的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除该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不能调整和据实结算项目外,结转结余两年以上的,区县财政和市级主管部门均可清理并向市财政提出统筹使用方案,区县财政先提出统筹使用方案的,由区县统筹使用;市级主管部门先提出统筹使用方案的,由市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于相关项目;均未提出统筹使用方案的,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社会扶贫处